近日,由甘肃肃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张掖市职教中心原总务科副科长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肃南县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刘某某在担任张掖市职教中心总务科副科长期间,因该校总务科长一直未任命,刘某某便利用其管理总务科和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建设工程承包商、供货商等人的贿赂共计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购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肃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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