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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甘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电动车交通违

来源:张掖市 时间:2017-8-31

▍来源:甘州交警

▍图文编辑:张掖头条(转载请注明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通行秩序,提高非机动车挂牌知晓率,营造人人守法、安全行车的良好氛围,8月22日上午,交警大队在钟鼓楼西口开展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此次整治行动的重点是非机动车违反信号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自9月1日起,甘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将针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一)不按规定通行的;(二)不按规定驾驶的;(三)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四)不在规定地点停车或者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六)驾驶人不符合驾驶资格的;(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八)驾驶未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九)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驾驭畜力车的。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行驶的,处50元罚款;(二)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50元罚款;(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予以收缴,处元罚款;(四)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伤到路行驶的,处元罚款。

民警提醒

许多电动车主抱着“反正机动车不敢撞我”的心态上路,视交通法规为无物,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要知道,一旦撞上,机动车驾驶人一般不会受伤,而电动车驾驶人则不同,一旦发生车祸,后果不堪设想。所以,作为电动车主,千万别抱侥幸心理,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养成自觉守法,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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