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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
机动车不确定驾驶人
交通违法免记分处理工作的通告
全市机动车驾驶员: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预防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等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消除机动车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自年9月1日至年9月30日止,集中开展机动车不确定驾驶人非现场交通违法免记分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处理范围
1、不确定驾驶人免记分处理对象为:车辆号牌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张掖市辖区内的非营运小型汽车。(营运性客货运车辆及其他机动车不予免记分处理)
2、对一次性记满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不予免记分处理。
3、电子监控抓拍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一次性记分未达到12分的,对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记分处理;对不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进行不记分处理。
4、办理免记分处理业务必须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办理。办理个人业务,需携带行驶证、本人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接受任何委托、代替、代办处理;办理单位或公司(企业)业务,需提供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及单位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加盖单位(企业)公章。
二、处理渠道
1、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
2、办理地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驾驶员可就近到各县区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岗进行处理。
三、温馨提示
机动车驾驶员在处理交通违法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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