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自愿缴存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市民)可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凡持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同胞,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一)单位管理户设立
一个单位宜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单位管理户设立手续,生成单位登记号。
办理要件:
1.国家机关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各类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可通过《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核实);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宜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提交审核。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3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一个缴存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只设立一个个人账户。
办理要件:
单位通过网上营业厅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信息登记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日办结。
信息变更
单位管理户和个人账户信息需变更的,单位经办人员或缴存人员应及时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手机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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