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张掖市举行了年“6·5”环境日暨《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集中宣传仪式,标志着张掖市第二部实体性法规《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当日正式颁布施行。
近年来,市委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委决策部署,在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基础上,报请市委研究同意,有序高效开展《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在制定过程中,市政府精心组织完成《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督促指导,并学习考察了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最新经验,在北京举办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条例(草案)》形成后,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市立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讨论、市委常委会审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表决等工作程序,使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年3月3日张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从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制定《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又是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工作的具体行动,也为推动市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的颁布施行,填补了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地方立法的空白,将进一步提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市工作水平。《条例》共六章六十九条,按照章节内容分为总则、能源结构调整、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有力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水平。
张掖日报融媒体记者杨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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