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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来源:张掖市 时间:2021-8-1

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年2月26日张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三章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布局状况进行评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科学合理设置、调整线路和站点,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推行错时上下班制度。倡导市民绿色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实现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运营的有序竞争。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公交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逐步实现公交车优先通行智能化。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在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公交车专用道和停靠站点。

公交车专用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标线,其他车辆不得在公交车站点停靠。借用公交车道的,不得影响公交车正常通行。

第三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对下列人员乘坐公交车实行优惠政策:

(一)城市区域内居住的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人员凭有效证件申请办理免费公交卡;

(二)对中、小学生乘坐公交车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对落实乘车优惠政策及根据需要开通新线路的公交企业,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鼓励享受优惠政策的老年人错峰乘坐公交车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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