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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刘某等8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古文化遗址一案正式由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刘某等8人经前期踩点准备后,于年5月8日晚,租赁挖掘机并携带铁锹、水桶、探针等作案工具窜至高台县罗城镇双丰村西北侧荒滩,刘某安排崔某和于某放哨,其余6人现场指挥挖掘机对高台县明长城双丰村6号烽火台进行盗掘,当挖掘机挖出青砖后,挖掘机驾驶员张某感觉到刘某让自己挖掘的是古墓,便弃车逃离现场。因其余8人均不能熟练驾驶挖掘机,害怕事情败露,遂将已开挖的坑道回填,并将挖掘机从作案现场转移数百米后,开挖坑道将挖掘机藏匿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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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组对被盗掘的古遗址进行勘察鉴定,认定被盗挖的附属建筑系高台县明长城双丰村6号烽火台,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此次盗挖使烽火台遗址本体遭到了严重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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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等8人已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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