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丹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县国土资源局追缴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万元。
山丹县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年6月19日,山丹县志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丹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山丹县新城区SD—号宗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签订合同时,该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万元,依据合同约定,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至今仍欠缴出让金万元。
山丹县检察院认为:山丹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国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有对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收缴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怠于履行职责,未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要求对已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收缴,致使万元土地出让金至今未收归国库,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山丹县检察院向山丹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严格履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收缴的法定职责,依法收缴山丹县志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万元,以维护国家利益。
山丹县国土资源局对检察建议予以全部采纳,同时敦促山丹县志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缴清了下欠的土地出让金万元,国家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来源:张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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