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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5日18时30分许,张掖市甘州区王女士丈夫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线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点附近理发店内的两位证人赶到现场,其中一名证人先拨打了报警电话,后又拨打了电话,但电话未接通。证人随即于18时43分拨通了甘州区某镇卫生院的电话,要求卫生院医生出诊救治伤者,但卫生院称救护车及司机不在,无法出诊。随即,证人便开车到卫生院内询问,卫生院以救护车及司机不在为由拒绝。19时30分左右,伤者家属赶到现场,雇车将伤者送往张掖市救治。王女士的丈夫送到张掖后经医生确诊已经死亡。
事后,王女士将甘州区某镇中心医院告上法庭。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对原告丈夫的死亡,两被告有无过错,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
医院有无过错问题,根据伤者入院时间推断,证明救护车在合理期限内尚未赶到现场,医院,医院并不存在延误救治伤者的情况。
关于某镇卫生院有无过错问题,根据《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卫生院有院前医疗救护、监护转送和院内急救的职责。本案原告丈夫受伤地点在卫生院附近,卫生院作为乡镇医疗机构,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该院于18时43分在接到证人拨打的呼救电话后,就产生了对伤者实行医疗救治的义务。但该院以救护车和司机均不在为由拒绝出诊,在证人亲自到该院再次要求对伤者救治时,该院仍拒绝出诊,其行为属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于情于理于法不符,存在主观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该院的过错行为并不是导致原告丈夫死亡的主要原因。因为原告丈夫系交通事故致伤,其自身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从而减轻被告某镇卫生院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甘州区某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因丈夫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43元。此案被告某镇中心卫生院上诉,近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有律师认为,本案某镇卫生院作为乡镇医疗机构,承担着属地日常急危重病人的院前医疗救护、监护转送和院内急救等任务,救死扶伤是其应尽的义务。当时伤者就在某镇卫生院附近,而且该卫生院接到了两次求救电话,该院就应该切实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伤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但该院以救护车和司机均不在为由拒绝出诊,这并非不可抗力因素,医院的免责条件。
医院向社会作出了公开承诺,开通了24小时呼叫电话,就应该切实履行义务,应该想到随时都可能有患者拨打求救电话,随时准备出诊。显而易见,该院的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多因多果类型,即导致伤者死亡的原因有几个:医院抢救不及时,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也可能是伤者的伤情本身。结果也可能出现两种情况:患者有可能经及时抢救而化险为夷,也可能因伤情恶化,即使抢救及时也无法挽救其生命。虽然该院过失行为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唯一直接原因,但医院的不作为延误了患者的抢救时机,对造成伤者死亡这一后果,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沈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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